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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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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正龙 发表于 2023-09-21 17:35 公摊面积仅限于房屋楼栋内。焦总还要多学习啊
嘿,伙计 发表于 2023-09-21 11:30 回复来了,打脸了吧!
葛紫凡 发表于 2023-09-21 15:42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上尉
落笔\'\' 发表于 2023-09-20 21:25 可能物业费不够他们的开销 需要额外增加收入
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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