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深夜电鱼难逃法网,侥幸男子被抓现行!
2025年1月23日,李某某收到宁国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处罚决定书。
案情回顾:2024年10月25日23时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畈村水库上游有人电鱼,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赶赴现场,发现李某某在畈村水库上游以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野生鱼171尾计1.15千克、锂电一体机1台、捞杆1副、鱼篓1只、头灯1只。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渔获物,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竭泽而渔,而明年无鱼”,禁用渔具一旦放入水中,就会大小通吃、一网打尽,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电鱼同样是一种掠夺性的捕捞方式,同时还会破坏鱼类的栖息和繁殖环境,使渔业生态遭受重创,难以恢复。希望通过此案警示大家要共同保护渔业资源,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否则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半月综述:
据初步统计,2025年4月1日-15日,全市共开展禁渔执法行动138次(其中联合执法12次,夜间检查8次),出动执法人员413人次。清理收缴网具49顶,检查乡镇自用船舶50次,发放宣传材料421份,受理举报投诉4起,办理涉渔案件2起。
1、4月1日下午,市农业农村局使用无人机对天然河道进行巡查,在中津河万福水域清理地笼20余顶。
2、4月1日,梅林镇执法队开展东津河禁渔巡查,清理地笼5顶。
3、4月3日下午,市农业农村局、青龙湾管委会联合开展“清明、五一”期间禁捕专项行动,巡护青龙湖水生生物保护区,检查乡镇自用船8艘,清理定绳5处,发放宣传资料20余份。
4、4月6日上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水阳江“清明、五一”期间禁捕专项行动,发放禁捕宣传材料15份。
5、4月6日20时许,宁国论坛一热心网民发帖称“振宁大桥下,没有部门管吗?”并附视频疑似河道内有人捕鱼。我局网管员发现该信息后迅速响应。20时30分,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通过蹲守观察发现,河道内确有一市民利用抄网捕虾,执法人员立即督促其停止涉渔行为,并向其宣传渔业资源保护政策。
6、4月6日,云梯乡农办对云梯境内开展禁渔日常巡河,清理丝网1条。
7、4月7日16时,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水阳江宁国段“清明、五一”期间禁捕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一垂钓人员被困水阳江,随即拨打110,协助汪溪派出所进行营救。
8、4月7日至8日,港口镇开展禁捕巡查,办理涉渔案件1起,监督2名涉渔人员投放鱼苗到水阳江补充水产资源。
9、4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青龙湾管委会联合开展“清明、五一”期间禁捕专项行动,共收缴清理地笼6顶、定绳3根,检查乡镇自用船10余艘。
10、4月10日20时30分至22时30分,西津护渔队在水阳江西津段水域开展禁渔护渔巡查。
11、4月10日,方塘乡禁捕办工作人员对山柏坑等重点水域开展日常巡查。
12、4月10日,青龙湾管委会夜间巡查黄村、坑口、杨村湾、炉子窑等重点水域。
13、4月10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水陆”巡查水阳江及大村水域,共收缴丝网3条,地笼12顶。
14、4月10日至11日,港口镇检查了集镇水产品交易市场。
15、4月11日,河沥街道值班人员联合桥东社区值班人员对东津河桥东段开展巡查。
16、4月15日,仙霞村联合镇综合执法队对仙霞村河段进行巡查,并在河段内实施增殖放流。
工作剪影
农业农村局、青龙湾管委会联合开展清明、五一期间禁捕专项行动
农业农村局开展河道清网专项行动
青龙湾管委会夜巡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农村局夜巡城区重要河段
青龙湾管委会开展禁捕执法巡查工作
甲路镇常态化开展禁捕执法巡查
港口镇开展水产品市场检查
胡乐镇常态化开展禁捕执法巡查
青龙乡开展禁捕政策宣传活动
西津街道夜巡水阳江
云梯畲族乡清理收缴河道丝网
梅林镇开展河道清网行动
仙霞镇增殖河道渔业资源——投放鱼苗
有关政策解读:
渔政执法权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的通知》(宁政〔2023〕20号)精神,自2023年7月起,我市已将“电毒炸”、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无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执法权限赋权各乡镇行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业执法监督指导工作,日常涉渔违法行为由属地乡镇依法查处。
禁捕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钓法律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乡镇自用船管理权限:根据《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村民(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长江禁捕,任重道远,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若发现有疑似非法捕鱼行为,欢迎热心人士积极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