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综述:
据初步统计,2025年3月1日-15日,全市共开展禁渔执法行动121次(其中联合执法8次,夜间检查2次),出动执法人员377人次。清理收缴网具25顶,检查乡镇自用船舶59艘,发放宣传材料348份。
1、3月4日上午,农业农村局联合青龙湾管委会、胡乐镇政府开展禁捕宣传活动,现场与当地村民进行座谈,并签署禁捕退捕、农用自备船规范使用承诺书,发放宣传材料10余份。宣传结束后对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联合巡查。
2、3月5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水阳江、中津河开展“人防+技防”全方位巡查,在中津河收缴地笼1顶,并对水阳江禁捕宣传牌进行检查维护。
3、3月5日,青龙湾管委会综合执法科检查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胡乐镇水域船舶。
4、3月6日上午,西津护渔队在水阳江西津段水域开展禁渔护渔巡查。
5、3月6日,胡乐镇巡查小岭、一号码头、黄村水域,在黄村水域清理地笼8条。
6、3月6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龙、竹峰、方塘、甲路水域,清理定绳9处,收缴丝网4条,检查乡镇自用船11艘。
7、3月6日,青龙湾管委会开展禁捕退捕巡查工作,巡查发现取水口、月亮湾、小岛、炉子窑、芝麻岭、解带山、杨村湾等水域违规垂钓人员4人(均已劝离)。路巡霞乡村、老街、云门等区域无异常。
8、3月6日,中溪镇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水域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在东津河石口水域发现一名男子正在向水中放置捕鱼地笼,执法人员现场制止并收缴渔具地笼3顶,当即对涉渔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9、3月8日下午,西津护渔队在水阳江西津段水域开展禁渔护渔巡查。
10、3月11日下午,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杨村湾、窑上、云门等水域劝离垂钓人员10余人,现场发放宣传资料10余份,并于大坝水域检查乡镇自备船5艘。
11、3月14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赶赴大村高铁桥下水域实施收网行动,现场清理地笼5条。
12、3月12日-14日,市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双喜带队赴浙江省临安区、江苏省武进区学习借鉴渔政执法及渔业资源保护先进经验与做法。
工作剪影
农业农村局、管委会、胡乐镇执法人员开展禁捕入户宣传
农业农村局常态化开展禁捕执法巡查
农业农村局检查维护禁捕公示栏
农业农村局清理保护区水上定绳
农业农村局开展天然河道清网行动
农业农村局开展禁捕政策及法律宣传活动
青龙湾管委会开展禁捕退捕执法巡查
竹峰街道开展禁捕日常巡查
胡乐镇开展清网行动
甲路镇开展禁捕执法巡查
梅林镇桥头村志愿者开展桥头河渔业巡查
中溪镇开展河道巡查并清理河道网具
有关政策解读:
渔政执法权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的通知》(宁政〔2023〕20号)精神,自2023年7月起,我市已将“电毒炸”、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无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执法权限赋权各乡镇行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业执法监督指导工作,日常涉渔违法行为由属地乡镇依法查处。
禁捕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钓法律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乡镇自用船管理权限:根据《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村民(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长江禁捕,任重道远,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若发现有疑似非法捕鱼行为,欢迎热心人士积极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