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宁国

宁国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用新浪微博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搞定

!wechat_logintip!

家装网
人才网
相亲
文航
抖音
楼主: 宁国头条君

[转载] 南门桥农贸市场有“鬼秤”?市场监管局: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3-17 06: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7 07: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在外面车上卖榴莲的都是这样的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7 07: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弱弱的想一下,不求常态化,但求每次受理负责些,我们就感谢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7 07: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淮南
违法成本低是中国人昧良心做生意的自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7 07: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下是关于鬼秤商家的主要处罚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集贸市场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使用鬼秤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立案调查,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7 07: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蚌埠
你让我情何以堪 发表于 2025-03-16 16:22
商家店名叫什么?处罚力度太轻了。报道出来干嘛?好看的?

我认为既然你罚款950,就不应该用某商家代替,如果你罚款9500,用这个字大家也许还能接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7 0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池州
这样的处罚力度大大震慑了其它有想法的商家商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7 07: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淮南
应该满额罚款,停业整顿。九百五拾元,几天就来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7 07: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看到最.后处罚还没有上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7 07: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罚款太少了,过几天又把鬼称拿出来,几天就把罚的钱挣回来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lang mpage_weibo:header_login}

本版积分规则  

招聘

隐私政策

宁国论坛客服微信号:ngbbs666 (悬停可扫码添加)
| 引擎地图|网站地图|小黑屋|宁国论坛 ( 皖B2-20130049 皖ICP备06003517号-1 咨询:13905639735 )
营业执照&经营证照 | 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渠道:0563-4237199
涉未成年人专用举报渠道:139 5657 0300 渠道二:186 0563 0168
邮箱:369854012#qq.com(#替换为@)

34188102000001

GMT+8, 2025-5-4 08:33 , Processed in 0.046643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版权:宁国论坛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