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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5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淮南
张老师,我们基本农田,在1991年,发大水,把我们河埂冲垮了,有的还能种水稻和庄稼,那时候农村老百姓没钱修河埂,生产队为了不让农民的田在进一步被大水冲垮,就以队里名义,家家户户签字,把田发包给人家20年,在2023年以队里名义收回来了,这两年,应修高铁,须要我们田堆放沙石,在我们老百姓不知道的情况下把田租给了修高铁堆放沙石后,产生了利义,生产队队长,和村里面领导,就说我们当年的田以生产对的名义收回,是生产对的田,不是我们农户的,归集体所有,我想问一下,对里,和村里有没有权利把农民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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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5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淮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需经村民会议合法程序讨论决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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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6 17: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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