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综述:
据初步统计,2025年1月1日-15日,全市共开展禁渔执法行动126次(其中联合执法11次,夜间检查5次),出动执法人员362人次。清理收缴网具27条(顶),取缔非法涉渔浮动排筏3张,检查乡镇自用船舶48次,发放宣传材料194份,受理举报投诉2起。
1、1月2日至3日,市农业农村局先后联合青龙湾管委会、方塘乡、汪溪街道开展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长江禁捕联合执法行动,共发放宣传材料40余份,清理丝网2条,检查乡镇自用船5艘。
2、1月3日下午,农业农村局通过渔政信息化视频监控发现体育场上游水域有人下地笼,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收缴地笼5顶。
3、1月6日上午,西津街道在水阳江西津段水域开展禁渔护渔行动。
4、1月7日,青龙湾管委会组织执法人员赴小岭、宅山、施坑坞、山伯坑、兴隆街、蔡家冲、昔干、庙山、小岛等水域开展禁捕巡查。
5、1月8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赴青龙湖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长江禁捕执法行动,清理丝网4条、地笼6顶、定绳4处、钓台(位)3处,发放宣传材料12份。
6、1月8日上午,胡乐镇开展库区综合整治暨禁捕退捕巡查工作,小岭、一号码头、二号码头、黄村水域未发现异常,检查乡镇自用船1艘。
7、1月8日,南极乡执法队对境内河道违规下网开展日常巡查,收缴地笼4顶。
8、1月8日,中溪镇开展常态化自然水域禁渔护渔巡查工作,清理地笼4顶。
9、1月9日,农业农村局联合南山街道开展西津河清理整治行动,现场清理丝网1条、浮动设施1张。
10、1月11日下午,青龙乡综合执法队开展禁捕退捕库区巡查,共劝离垂钓人员6人,并督促垂钓人员将其周边垃圾及时清理。
11、1月14日,胡乐镇运用无人机开展禁捕退捕巡查工作。
14、1月15日下午,农业农业局在水阳江汪溪段和港口段开展巡查,发放宣传资料5份。
工作剪影:
开展水阳江元旦、春节期间长江禁捕联合执法行动
开展水阳江元旦、春节期间长江禁捕联合执法行动
农业农村局开展天然河道清网行动
夜查东津河小溪口水域
农业农村局、南山街道联合开展西津河清理整治行动
拆除违规钓台(位)
胡乐镇运用无人机开展禁捕巡查
西津街道护渔队日常巡查
南极乡开展河道日常巡查
中溪镇开展河道清理整治
有关政策解读:
渔政执法权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的通知》(宁政〔2023〕20号)精神,自2023年7月起,我市已将“电毒炸”、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无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执法权限赋权各乡镇行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业执法监督指导工作,日常涉渔违法行为由属地乡镇依法查处。
禁捕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钓法律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乡镇自用船管理权限:根据《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村民(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长江禁捕,任重道远,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若发现有疑似非法捕鱼行为,欢迎热心人士积极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