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市农业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西津河大村高铁桥下河段非法电鱼。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驱车前往现场,现场查获3名涉嫌违法人员。
案发现场,舒某、王某、刘某等3人携带电鱼工具在西津河高铁桥下水域从事电捕鱼违法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并现场收缴了电鱼工具1套、鱼桶1只,渔获物68尾。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下一步,市农业执法大队将继续保持打击非法捕捞的高压态势,采取日常巡查和重点水域突击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温馨提示:非法电鱼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河流生物资源,还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伤害,同时还极易引发触电事故。
全市长江禁捕及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 工作动态 半月综述:据初步统计,9月1日-15日,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开展禁渔执法行动128次(其中联合执法16次,夜间检查18次),出动执法人员402人次。办理涉渔案件4起(其中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1起),清理收缴网具42顶,取缔非法浮动设施10张,检查乡镇自用船舶52次,发放宣传材料418份,受理举报投诉5起。
9月2日,甲路镇综合执法队联合甲路派出所开展十年禁捕联合执法行动,在青龙湖光倒刺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云门水域和坑口水域劝离违规垂钓人员14人,暂扣鱼竿14根、鱼护2个。
9月4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西津河真也天境至西津大桥水域进行巡查,现场清理地笼20余条,拆解浮动设施1座,制止下网人员1名,收缴丝网2条。
9月5日下午至夜间,市农业农村局赴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禁捕“秋季行动”,现场清理涉渔竹排4张,登记保管钓竿6根。
9月11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宣州区禁捕办开展水阳江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在交界水域收缴地笼网4顶,发放宣传材料20余份。
9月12日15时至22时,市农业农村局对青龙湖光倒刺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禁捕执法“秋季行动”暨“四清四无”大排查,清理涉渔浮排2张,办理涉渔案件2起。
9月13日,青龙乡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青龙湾管委会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秋季行动”,现场劝离违规垂钓人员4名,渔获放生。
9月13日下午,农业执法人员对水阳江开展禁捕“秋季行动”执法,并对非法捕捞线索进行摸排。
9月13日,梅林镇组织蓝天救援等专业力量在东津河沙埠段开展集中清船清网行动。
9月14日,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水产品养殖业专项执法,共检查水产养殖户3家,抽检水产品5批次。
9月14日,市农业农村局在青龙湖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两节”期间禁捕日常巡查暨“四清四无”大排查,通过水陆联动+无人机巡查,共清理涉渔竹排2张、垂钓筏钓屋1张、登记保存鱼竿11根。
9月14日,甲路镇召开三季度禁捕退捕推进会。
9月17日,市青龙湾管委会负责人带队开展禁捕退捕日常巡查工作,制止劝离垂钓人员数人,并督促垂钓人员放生渔获、清理周边垃圾。
工作剪影 9月2日,甲路镇会同甲路派出所开展禁捕夜间巡查9月4日
9月4日,农业农村局在西津河真也天境水域收缴地笼网
9月11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宣州区禁捕办开展水阳江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
云梯乡开展河道巡查,收缴网具4顶(张)
万家乡开展河道巡查,收缴网具4顶(张)
南极乡村级工作人员对境内河道违规下网开展日常巡查。
9月13日,梅林镇于东津河沙埠段开展集中清船清网行动
9月14日晚,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保护区夜间禁捕“秋季行动”
中秋节期间,青龙湾管委会负责人带队开展青龙湾水域禁捕巡查工作
霞西镇开展天然河道日常巡查
汪溪街道多举措开展禁捕政策宣传
有关政策解读:
渔政执法权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的通知》(宁政〔2023〕20号)精神,自2023年7月起,我市已将“电毒炸”、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无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执法权限赋权各乡镇行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业执法监督指导工作,日常涉渔违法行为由属地乡镇依法查处。
禁捕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钓法律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乡镇自用船管理权限:根据《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村民(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长江禁捕,任重道远,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若发现有疑似非法捕鱼行为,欢迎热心人士积极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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