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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处理噪声污染扰民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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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9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ningjun 于 2024-8-29 17:52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三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或者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遭受噪音污染的,直接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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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9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宣城
莫用,宁阳公园的广场舞这么多年了,医院住院的病人不堪其扰,哪个去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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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9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宣城
中国开出的第  一张广场舞噪声罚单就是来自于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公园,不过当时只是警告未罚款!看来和骑车戴头盔一样,口头劝解再多都不如罚钱来的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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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9 1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要相信执法机关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律不是一纸空文!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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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9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淮南
友情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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