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对我市西津街道刘某某,在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杨村湾水域实施垂钓鲢鳙鱼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0日10时左右至15时40分,当事人刘某某使用钓竿1根,在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杨村湾水域钓捕鲢鱼1尾计8.61千克(已现场放生),被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二、查处情况:根据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实施于禁捕水域、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并考量当事人首违被查后主动在禁捕水域投放鱼种以增殖鱼类资源的事实,参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同类型案件罚款执行标准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相关裁量办法,责令刘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提醒广大垂钓爱好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捕水域从事垂钓活动。下一步,将通过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方式,继续加强日常巡检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行为,确保十年禁渔令在我市落地见效。
全市长江禁捕及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动态
半月综述:
据初步统计,8月1日-15日,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开展禁渔执法行动138次(其中联合执法19次,夜间检查17次),出动执法人员436人次。实施当场处罚2起,清理收缴网具62顶,取缔非法浮动排筏25张,检查乡镇自用船舶104次,发放宣传材料422份,受理举报投诉12起。
8月7日下午至8日凌晨,市农业农村局巡查青龙湖水生生物保护区黄村、花林畈、坑口、云门、昔干、尚家冲、兴隆街、宅山等水域,拖离并清理涉渔非法浮动设施11张,收缴地笼10顶,丝网2条,定绳4处300余米,制止丝网捕鱼1人。
8月9日,青龙湾管委会组织市文旅委、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方塘乡、蓝天救援队开展青龙湾水上安全整治行动暨禁捕退捕工作。
8月14日,市农业农村局在青龙湖水生生物保护区日常巡查过程中,在竹峰宅山水域发现有人利用非法浮动设施涉渔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制止涉渔违法行为,清理取缔排筏2张。
8月15日,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青龙乡综合执法队在西津河刘村坝水域开展联合执法,劝离锚鱼人员4人,制止下网人员1名,收缴丝网4条。
8月15日,梅林镇执法队牵头,联合梅林派出所和所辖村,组织蓝天救援等专业力量开展集中清船清网,收缴地笼14条。
工作剪影 8月7日,竹峰街道对辖区内水域开展禁捕巡查
农业农村局开展十年禁捕专项整治行动
农业农村局夜巡城区主要河段
甲路镇实行禁捕网格化管理,组织镇、村护渔员开展禁捕日常巡查
8月14日,汪溪街道在辖区农贸市场及饭店开展禁捕宣传工作
8月14日,农业农村局在保护区劝离垂钓人员10人,拆解浮排2座。
8月15日,农业农村局联合青龙乡在刘村坝水域开展联合执法
梅林镇开展联合执法,清理河道网具
南极乡开展村级护渔,保护一方资源
西津街道联合蓝天救援队第一时间处置网民反映涉渔事宜
有关政策解读:
渔政执法权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的通知》(宁政〔2023〕20号)精神,自2023年7月起,我市已将“电毒炸”、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无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执法权限赋权各乡镇行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业执法监督指导工作,日常涉渔违法行为由属地乡镇依法查处。
禁捕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钓法律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乡镇自用船管理权限:根据《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村民(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长江禁捕,任重道远,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若发现有疑似非法捕鱼行为,欢迎热心人士积极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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