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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
江南八风 发表于 2023-09-18 14:58 这二审判决的意思具有普遍意义,那就是所属不一定所责。打个比方,李家所属的山场有一处悬崖,刘某从这个悬崖之上摔下来摔伤了,想找李家赔钱,法院也认定悬崖较高,与刘某摔跤有因果关系,但因为李家没有保障悬崖处安全的义务,所以虽然山场有责任,但无需赔偿!
中校
小小玩家518 发表于 2023-09-18 13:45 这有什么奇怪的,看到一个案例,说某人晚饭和友人喝酒,友人怕其一人回家有风险遂叫来出租车,告知出租车司机目的地后,目送其乘坐出租车离开。后出租车来到一街心公园(估计样子有点像宁阳公园有水塘),其强烈要求下车,司机无奈被迫让其下车,下车后酒劲上头不幸落水死亡,其家属把同桌喝酒所有人、出租车司机、公园所属单位全部列入被告,结果所告人等都或多或少赔了钱。要说同桌喝酒人和公园所属单位赔钱还能理解,出租车司机有什么错?
上尉
盛开的格桑花 发表于 2023-09-18 18:18 这个二审判决并没有体现你所表达的意思,只是说责任主体归属不属于现在的诉讼对象!当然这种并不代表我支持这类诉讼! 我经历过一个案件,就是职工诉讼企业用工欠薪及未按法规购买五险,最.后判决是欠薪属实,立即支付!但是五险属于社保范畴,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我代表企业方,从个人角度讲我还是觉得个人维权太难了!
九命悬鸭 发表于 2023-09-18 20:03 啥意思?就是说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不犯法?
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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