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皖18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国市鑫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裁定由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23年7月25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881破3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新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国市鑫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 宁国市鑫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办公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南方大楼,邮政编码:242300,联系电话: 13956587915,1386536379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宁国市鑫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宁国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该院第五法庭召开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宁国市鑫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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