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大家常说的概念,但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统称。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概念、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点 1.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即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2.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即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 3.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即对象非特定的个人或单位,面对社会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还本付息的承诺。
表现形式 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形式;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 3.以发行证券为名,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 4.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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