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发表于 2010-1-14 19:22
我也就是开个玩笑 你也不需要淌汗晒
PS:就此结束 这可不是水着玩的。。若是老大觉得影响不好 可以直接删除回复
孤若寒 发表于 2010-1-14 19:21 http://www.ngbbs.cn/images/common/back.gif
5.回帖只可屏蔽,不允许删除。(回帖删除后,后台是找不回内容的)
PS:要想删除自己的回帖。请发帖子申请。谢谢合作。
米蓝
发表于 2010-1-14 19:26
好好学习哈子。
宁国的女婿
发表于 2010-1-14 19:39
学习领会。
IQ100
发表于 2010-1-14 19:55
写的好详细!辛苦了!
老梦
发表于 2010-1-14 20:06
5.回帖只可屏蔽,不允许删除。(回帖删除后,后台是找不回内容的)
有时跟帖太多而且肯定是广告的建议可以删除特别是好的文章 影响欣赏
鑫。
发表于 2010-1-14 21:07
我来学习来了
雨霖霖
发表于 2010-1-14 21:19
仔细看过,认真学习
苍天亦无语
发表于 2010-1-14 21:53
呵呵。。我没有认真的学习,明天在补上
中国马尼逛
发表于 2010-1-14 22:18
初略看了一下,请酌定!
1、(二)网名管理规定中“请勿”建议改为“不得”
2、关于删贴的处理 “不建议版主对违法文章进行修改”建议改为“原则上要求。。。。。”。
3、(五)、申请删贴的处理
1.不接受任何口头、电话等无相关文字可保留的删贴申请。建议加上“原则上。。。。”
4、(六)、关于禁言、禁止IP、删除用户的处理
“5、关于恶意马甲的认定,恶意马甲毕竟是极少数,需由管理员认真、仔细核实后才能确定。(后台”建议改为“恶意马甲已经查出,立即删除。”
5、还有一点应该贯彻,那就是:宁国社区论坛的主旨应该是以弘扬宁国人民精神和正气为主旋律。
不当之处,请绕道!
顽石
发表于 2010-1-14 22:27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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