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编辑 发表于 2024-3-19 14:03

宁国论坛关于开展排查《二手房交易》 虚假房源信息的公告


尊敬的用户:
      近日央视315报道某大型婚恋网站存在以“完美虚拟人物”诱导消费者充值会员的乱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虚假不实信息不仅损害平台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广大市民的知情权,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宁国论坛多年来以成为“最受信任的互联网文化企业”为愿景,严格遵守各项法规。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宁国论坛房产频道决定即日起开展排查虚假房源信息的专项行动。

       一、排查范围
      本次排查行动将针对房产频道发布的所有房源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出租、出售、求租、求购等各类信息。

       二、排查内容
      我们将重点排查以下虚假房源信息:
      房源信息不真实,如价格虚高、面积夸大、房屋状况与实际不符等;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如虚构房源地址、虚构房东身份等;
      重复发布同一房源信息,造成信息冗余和混淆;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论坛规定的房源信息。

    三、处理措施
      对于发现的虚假房源信息,我们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删除虚假房源信息,并对发布者进行警告;
      对于多次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用户,将限制其在论坛上的发帖权限;
      对于屡教不改的虚假房源信息发布者,将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四、呼吁与提醒
      我们呼吁广大市民在发布房源信息时,务必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浏览房源信息时,务必提高警惕,注意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
      我们感谢广大市民对宁国论坛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平台。让我们携手共建一个诚信、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宁国论坛2024年03月19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附件2

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商家虚假宣传赔偿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虚假宣传赔偿,依照其规定。
对于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可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处罚。




中华一卒兵 发表于 2024-3-20 00:23

友情顶帖

中华一卒兵 发表于 2024-3-20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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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饮津河水 发表于 2024-3-20 06:12

好好好

阿滨 发表于 2024-3-20 16:22

支持!

宁国报道 发表于 2024-3-20 17:08

这么小的地方,一查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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